9月18日,工信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称,《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目前正在加快标准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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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指出,大部分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多以“老年代步车”等名目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上路使用。但因其购置价格低廉、使用成本较低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内三、四线及以下城市或农村地区等短距离出行的需求,近几年在部分地区有所发展。
工信部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018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速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发布以来,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等重点地区已经组织开展了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先后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规范低速电动车行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信部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多次讨论,各方已达成“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识,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目前正在加快标准编制工作。
下一步,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推进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加快低速电动车标准制定,进一步健全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戴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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